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
为什么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?除了延续继承法中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,胎儿还享有哪些权益?胎儿遭到侵害,等他(她)存活之后能否就损害请求赔偿。民法总则草案公布后,其中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引起了舆论热议。
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草案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:
一方面,从继承的角度,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,体现了特留份制度。同时,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。
另一方面,造成侵权之后,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,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。
“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,通常是始于出生、终于死亡,胎儿利益保护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就无从谈起。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,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,进一步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。
从个别列举式到概括模式
民法通则中“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”的规定,使得出生与否成为判断自然人有无权利能力的标准。按照这一规定,胎儿显然并非民事权利主体,但是,胎儿往往被动地与外界、与他人发生各种事实上的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极有可能发生的联系,这些联系必然在胎儿出生后继续影响其本身。
然而,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几乎很难在我国法律中看到。虽然在继承法中有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,但除此之外,我国法律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少之又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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