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
继承法的规定仅仅体现在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方面,而无法涵盖胎儿利益保护的全部领域,例如,在日常生活中会涉及到赠与、胎儿健康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等问题,继承法这种个别列举式的保护,并不足以实现对胎儿利益的全方位保护。
现实生活中的情况也确实如此
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,社会生活中关于保护胎儿其他各种利益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。8月9日,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“胎儿”为审判理由搜索词,搜索到涉胎儿民事案件2036件,案由涉及医疗损害赔偿、人身损害赔偿、精神损害赔偿、侵权行为等不一而足。
胎儿能否接受赠与、能否享受合同利益,胎儿在母体中因医疗事故、环境污染等受到损害的,出生后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等,客观上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。当法律中少之又少的规定遇上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需求,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,正因为如此,当这一规定被写入民法总则草案之后,舆论之中“激起千层浪”。
体现民事立法历史延续性
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,体现了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。
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就承认了胎儿的继承份额保留,规定“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”。而草案第十六条的规定,则是体现了特留份制度,使胎儿继承权利更加明确。
草案第十六条尤为着重提到了‘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’,因为胎儿利益多是被动地涉及,往往是其他民事主体单方赋予胎儿利益或者侵害胎儿利益,其中又以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种情况最为典型。
关于胎儿在赠与方面的利益保护,尽管并未像继承一样在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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