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

作者:家家月嫂 发布日期:2013-10-03

中作出规定,但在现实中,胎儿成为赠与等行为的对象或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并不少见。

  解决胎儿利益受损害问题

 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采取的概括主义立法技术,虽然着重强调了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,但并不意味着胎儿利益保护只有这两种情形,其规定中的“等胎儿利益的保护”表述,意味着胎儿利益保护并非只有“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”两种,还及于侵权损害赔偿等多种情形。第十六条的概括主义立法技术和例示规定立法技术相结合,既能为胎儿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,又具体形象,便于发挥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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